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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
⒈采取固定股息率; ⒉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⒊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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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先生/女士,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首先,这两个股东并没有权利决定是否转让您的股权,即使是召开股东会一般也只能决定公司的事宜,在您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会也不能作出对您不利的决定。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公司章程是怎样约定的?您认购的资本都实缴了吗?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1、公司章程中必须要记载的内容有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应当进行备案。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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