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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
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身心健康。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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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吸毒者的吸毒行为情节轻重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关于吸毒行为的处罚,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首先是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200元的罚款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处200元的罚款的确能从经济上阻断其毒品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这几年来,我国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毒品一出手就成百上千的吸毒者来说已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从目前我国公民的普遍生活水平来看,对吸毒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是能够起到教育、挽救吸毒者的作用。其次是去掉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对于吸毒者来说,他们本来就已失去廉耻,无关痛痒、无关宏旨的警告已难以起到教育作用。《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 1款规定,对一般的吸毒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这旨在加强对吸毒行为的遏制和打击。 (二)成瘾的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 1.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强制戒毒。吸毒直接危害身体健康,毒瘾发作易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有的吸毒者死于全身腐烂。吸食毒品还易传染疾病,甚至遗传疾病。不少吸毒者也认识到吸毒的危害,但成瘾后却无力自戒。有的吸毒者虽能自我戒绝,但如隔绝不了与外界的接触,受人引诱就一吸再吸,以致不能自拔。所以,由国家强制将吸毒成瘾者收容起来,放置于专门场所,使之得到医疗和教育,最终戒绝毒瘾。这将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除其毒瘾,进行治疗、教育。 3.劳动教养。《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吸毒者适当劳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二是行为人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三是行为人再次故意吸毒。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劳动教养。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教养,我们认为是因为这有利于加强对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为劳动教养所实行边劳动边教育边学习的管理制度,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吸毒人员的性格特征: 吸毒的人有哪些行为症状: (1)无故旷工、旷课,学业成绩、纪律或工作表现突然变坏; (2)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 (3)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 (4)外成行动表现神秘鬼祟; (5)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如注射器、锡纸、切断的吸管、匙羹、烟斗等); (6)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 (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长期穿着长袖衬衣; (8)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 (9)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 (10)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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