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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双方协商处理最快。 我国《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民法典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要看是协议还是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的话,要由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再到地方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起诉离婚的话,首先要看军人方同意不同意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法律本着保护军婚的原则,会尽量劝解、调解,如果军人还是不同意,除非有非常大的理由(就是军人方有很明显的过错),是不会判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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