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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法律条文

2021-12-01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信等设备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10号]盗窃、破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或者破坏铁路线路上设备或者行车设施的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通信设备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或者盗窃通信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通信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此类案件,应当防止处罚轻微,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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