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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行政执行裁定书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r《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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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证人裁定书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一、对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2、对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3、上诉期限计算: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对已经生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你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以及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改判的,对结果不服的,你还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维持原裁定的,那就不能要求再审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国是实行的二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您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在判决或裁定书上都有上诉的具体时限,您只需根据上诉时限提起上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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