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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既遂标准: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嫌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手段,妨碍选举者,各级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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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犯破坏选举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破坏选举罪既遂的定罪标准为: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当事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营私舞弊或违法行为公民的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结果严重或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况。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者自由行使选举权和选举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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