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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首先要准备好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应当共...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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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办理领取结婚证时,应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一般由工作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 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如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如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需要准备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双方应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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