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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在小孩出生的医院里。《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
出生公证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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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出生公证的,应当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您可以先到公证处领取出生调查表,再由户籍注销地的派出所根据原户籍档案的记载填写出生调查表并加盖公章,也可以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档部门根据人事档案的记载填写出生调查表并加盖人事章,然后再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出生调查表到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如果公证处没有出生调查表,或者您不便到公证处领取调查表,也可以由户籍注销地的派出所或人事档案的存档部门开具相关出生情况的证明信,证明信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生父母姓名等。出具证明信的部门还需在证明信上盖章,派出所加盖公章,存档部门加盖人事章,然后再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信到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需要说明的是,发往某些国家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需要加贴当事人照片,例如美国、法国和哥伦比亚,因此如果您要去往这些国家的话,还要根据公证处的要求提供照片。 另外,出生公证并不需要您本人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到公证处代办
在家出生的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需提供以下材料:1、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2、婴儿出生情况旁证,即接生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建议到你出生地的卫生计生局咨询详细。
出生证明应在出生医疗机构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等人应当携带婴儿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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