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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经常遇到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法官的具体做法不一:有要求原告从起诉书中划...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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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当事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的,就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的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二)有明确的被告、法人和其他组织。(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6)提起的期限,法庭辩论结束前由被告提出反诉,需要本诉正在进行中被告提出反诉。(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理由:(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民事诉讼法》规定。(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简易转普通,应该是案情变得复杂了,应该会有新证据。如原告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且有新证据提交,可向法院申请,以此换得交换证据的时间,延长举证的期限。《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院)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院)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同级别的法规,后法由于前法,《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又根据《规定》第38条,可以推导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截至证据交换之日(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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