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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了扶养人的遗赠人生前要承担的具体抚养义务,在遗赠人去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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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l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扭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担负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享有按照协议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自然人签订的,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对一些没有亲属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由没有扶养义务的公民或组织,本着助人为乐的精神.与他们签订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这些“老弱病残”者将自己的一定财产指定在死后转移给签订协议的另一方所有,并由其担负对自己生养死葬的义务。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特征?律师意见: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有如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一方,即遗赠人(受扶养人)民,另一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双方只有经过充分地酝酿协商,遗赠人表示愿意遗赠与接受扶养,扶养人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与承担扶养义务,并且就遗赠财产的种类、数量,扶养的具体方式、要求,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均已达成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才得以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不同,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撤销全凭遗赠人的意志,而无需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一旦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和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遗赠人享有生前接受扶养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扶养遗赠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既享受权利也承担义务,因而是双务法律行为。这与遗赠不同,遗赠一般是单务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享受接受遗赠的权利,而不承担对遗赠人生前扶养和死后安葬的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扶养方式和要求,履行对遗赠人的扶养义务。遗赠人对已尽到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应按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履行扶养义务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者遗赠人擅自变更、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都是违反协议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签订协议即发生效力的遗赠扶养协议不同,遗赠是在遗赠人死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所以遗赠人生前可以随意变更、撤销遗赠。 (4)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某种表现形式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对公民的扶养和转移死者遗产,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是否经公证或请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但至少应当由遗赠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由遗赠人与技养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是因为利害关系人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往往遗赠人已经死亡.如果该协议全文由扶养人书写,遗赠人仅在协议下方签名,就难以保证遗赠扶养协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参照自书遗嘱的形式,由遗赠人亲笔书写拿文、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扶养人亦应在协议上签名。
遗赠扶养协议须有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遗赠的财产、扶养的条件及要求等内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才成立。它既然是双方民事行为,其订立就应依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发生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部分,即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部分内容,扶养人应在协议成立后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应采取何种形式,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相关规定未作明确规定。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不致日后产生纠纷,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订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须经过公证,这样更有利于避免因遗赠人死亡分割遗产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双方、诺成性、要式的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遗赠人与扶养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即按照协议为受扶养人提供生活资料并照料受扶养人的生活。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受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受扶养人的亲属也可在继承开始时,诉请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法院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具体数额予以必要限制。 受扶养人负有按照协议将指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即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受扶养人生前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将其擅自处分(如变卖、赠与、设定抵押等) ,以保障扶养人能够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致使扶养人的受遗赠权无法实现的,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应由受扶养人补偿扶养人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继承开始后,扶养人才发现协议指定由其受遗赠的财产已由遗赠人生前处分掉了,有权诉请法院以遗赠人的其他财产抵偿擅自处分的财产,或者在没有其他财产相抵时,应由该项擅自处分财产的受益人或对遗赠人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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