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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哺乳期的规定,只有在第49条和72条中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妇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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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同样也有可能被判实刑,但是哺乳期的妇女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在哺乳期满后便会重新收监执行。
哺乳期妇女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一般来说,它不会被拘留。如果是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保释等待审判,不造成社会危险。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哺乳期妇女的,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哺乳期妇女,即使是行政处罚,也不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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