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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管是销售者的责任还是商品生产者的责任;可以直接要求提供该商品的销售者赔偿损失,即销售者负有...
《》第三章第二节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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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三章第二节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销售者的禁止性行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品,不得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所以,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受到损害时,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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