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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 二、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四、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五、主合同无效。保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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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2、超出担保范围的;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则上应该向法院提供相当于要求保全的金额的担保,但是如果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由法院酌情决定担保金额或担保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五种: 1、主体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或单位做的担保无效; 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财产是法律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 4、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5、超过了担保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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