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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长时间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相关行政事项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答复就属于行政不作为,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主要看该行为是不是具有传销犯罪的几个要素,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1)共同犯罪中的执行行为是指直接执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在有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况下,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个人的行为独立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只要其行为结合起来符合某个犯罪构成的要求就可以了。(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是刑法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种犯罪中,包括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该组织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四)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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