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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开公司投资比例怎么分割?

2021-01-14
深圳许某与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5年,双方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情况是:许100万,徐50万,但在工商登记时,双方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 2009年底,许与徐因感情确已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许认为应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自己享有三分之二,徐享有三分之一;徐则认为应各占一半。 法院判决认为,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例外约定,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50%。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深圳离婚网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 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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