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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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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我国新《》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而涉外诉讼则是指涉外婚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所必经的程序。程序包括:一方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七日内决定予以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交答辩状。最后,法官经过后做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2)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3)必须附有注明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被请求方法院名称不明的,可以请求该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送达。所送法律文书必须附有被请求方官方通用文字或者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果被请求方对请求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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