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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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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达到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程;(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和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照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七)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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