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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操作流程为: (1)申请,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
需要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是土地权属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建完的材料证明,房地产调查或者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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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怎么办,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1、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是一种普查式的登记,一般不涉及到房屋权属的实质性变化。 2、初始登记。又可称原始登记,是指申请人在新建的房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 3、转移登记。是指当事人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转移登记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登记行为。 4、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后,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变更登记所针对的事项是房屋的客观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因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行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是实现债权的担保要式登记行为。 6、注销登记。是指因当事人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行为。注销登记是一种职权行为,它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房屋登记机关因法定事由出现时,便可为之。
农村房屋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农村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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