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79人已浏览
6,449人已浏览
1,853人已浏览
3,5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