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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
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拆迁安置房能交易,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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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费如何收取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拆迁补偿有: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于厦门违建房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拆迁安置房能交易,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相关延伸】 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答: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被拆迁人转让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被拆迁人将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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