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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与立功竞合

2022-08-26
与立功竞合怎么认定:(一)对向行为存在时的竞合情形对向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成立除了犯罪行为人自身的行为之外,还必须以相对方的行为为存在前提的情形。比如,行为人在的自首过程中,在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时,必然要对行贿人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此时,基于受贿人的立场来看,其行为属于自首;基于被揭发者的情形来看,其行为又属于立功。因此,在这一特定场合,对行为人的行为究竟认定为自首还是立功,甚至自首与立功的同时认定,需要我们审判人员在理性思考之后对此有一明确态度。(二)连累行为存在时的竞合情形连累行为主要存在于连累犯之中,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而仍然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的、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我国《》总则未对连累犯加以规定,分则中第310条、312条、349条、379条、第417条规定的,隐藏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等均属具有明显连累犯特征的犯罪。(三)实行行为过限时的竞合情形所谓实行行为过限,是指在的过程中,部分犯罪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在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实施了额外行为的情形。由于实行过为的存在,共同犯罪人最终定罪量刑的可能并不一样,因而从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上来看,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有差异性。比如,行为人甲和乙共谋后实施,乙除了盗窃,还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再如,行为人甲教唆乙实施伤害行为,乙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却实施了杀人行为。还如,行为人甲和乙商量一起实施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到被害人家进行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碰巧主人在家,为排除他人的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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