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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婚前给付财物一般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附条件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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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女双方给付财物古今中外皆有,现今各国法律也有规范。而彩礼问题,是我国民间一种千古习俗,发展到今天,由于各地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其目的作用、范围和主体更为复杂,根据我们当地的风俗习惯,彩礼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目的作用。彩礼给付不只是订婚时给付,不经过订婚程序直接结婚的也要给付。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是对女方抚养教育的补偿,对女方父母赡养的预支,为女方制办嫁妆和酒席等开支。女方接受彩礼后,根据习俗也需回馈男方礼品,如西装、皮鞋和摩托车等,这种财产来往是不平等的,来多去少。彩礼给付接受后,当事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若双方再与他人(她)恋爱,则要承担彩礼归属的风险。 2、范围。彩礼给付的形式一般为现金和物品(包括具有纪念意义的金器),它的名称一般为聘金、见面礼、折娘衣和酒水钱(有的全部用钱折,有的直接拿鱼、肉和酒等),送节礼(端午,中秋、春节几大节)和各项金器(戒指、项链、耳环和手镯等)。 3、主体。给付方一般倾全家之力和积蓄,有的由父母借债置办彩礼,接受方为女方及其父母。若因彩礼负债一般由父母或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4、彩礼支出。接受的彩礼一般用于购置嫁妆,回馈男方,制办酒席。开支后一般所剩无几,有的女方还要“倒贴”。 5、地域。一般为广大农村,经济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最容易产生彩礼返还的纠纷,经济发达、富裕地区或城市一般也不会诉讼,双方理让解决。
婚前赠与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且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对方的,一般不需要予以归还。赠与人在其赠与给对方的财产权利转移前一般享有任意撤销权。即如果赠与金钱,在没有给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即便作了赠与承诺也随时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在不动产权属变更前赠与人可以收回赠与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一般是无效的。但如果该财产为丈夫一人的个人财产,或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经另一方追认的,该赠与行为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且情人不属于前述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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