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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次口供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错误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时做出不同的供述。但是,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同的供述,这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不利于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按受询问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存在诱导供给、强迫供给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影响,供给的不是事实或有严重缺陷,会阻碍或影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效力,则可申请重新录口供给。如果记录的供词是事实,就不能翻,干扰和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会有法律后果。
翻供与取保候审本身没有直接联系,如果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等。它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握在手中或放在身上。同时,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唯一行为特征,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这也是三罪的重要区别。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才构成犯罪,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均无数量规范,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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