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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之前在夫妻双方房屋贷款还没有完成还贷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时房子的归谁。 1.如果夫妻在离婚前还没筹钱还...
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的起诉。 婚前其中一方购买或者由其父母购买的为购买方所有;婚后购买的为双方共同财产。 双方都争取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竞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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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3月离婚。王某曾向张某出具落款时间为2006年10月2日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5万元。经司法鉴定,该借条是否属2006年书写形成无法进行鉴定。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林某共同归还15万元借款。 二、法院判决:该借款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对本案做出判决:该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律师说法:虚假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在本案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借款用途为购房所需,但由于债权人张某及借款人王某对借款过程的陈述存在不一致,林某亦坚持本案为虚假诉讼, 一、二审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定本案借款非用于购房,非用于日常生活所需,为王某的个人债务有相应依据。理由如下:一、王某与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林某均为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二、在林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王某在答辩中仅提出该写字楼系其与张某一同购买,房屋按揭款由其支付,该写字楼不宜进行分割,答辩中并未提到有部分购房款系向他人借贷的情况; 三、从二审收集的户名为王某的银行活期存折看,2006年9月11日至2006年11月19日期间,存取款频繁,未出现异常,王某主张的其于10月2日各借款15万元不能与存折中的存款数额一一对应,故难以认定本案的借款已用于购房。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购房及林某对此知情或借款已得到林某认可,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离婚后,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方不能卖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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