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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子女投靠父母?

2021-11-15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如政策外生育,以父母处理满5年为前提)。成年子女照顾父亲(母亲),允许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因为父亲(母亲)拥有自己的产权房和身边没有子女和共同生活。儿童投靠父母最新规定的成年儿童照顾父母入户的材料如下:[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2]《房产证》或单位的《房产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使用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4]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无子女情况证明,或有效的权威凭证(持原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5]配偶随迁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6]18岁以上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7]提交市外迁入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8]49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提交完整的计划生育审核表。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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