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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中的划分标准为 一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 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2)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 3、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4、伤残补助,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限5-10级伤残。 5、生活护理费,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发给50%-30%的生活护理费。 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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