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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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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样品买卖中标的物的隐蔽瑕疵问题。所谓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由于样品买卖是在普通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特殊义务,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合同法》第168条即对此作了规定。 (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第169条对此作了规定。按照传统理论,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样品的质量标准,出卖人就对标的物不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现代社会中的产品构造越来越复杂,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因此也就越来越难以识别其品质。同时,现代社会的法律更加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强调出卖人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在特殊情形下同样要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默示担保责任。这种特殊情形是指标的物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通用质量标准的内在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方面的情况,亦即样品中存在经过通常检查难以发现的“隐蔽瑕疵”。本案中,虽然玉器店所交付的玉佛与样品一致,但玉佛为赝品,显然该批玉佛存在“隐蔽瑕疵”。玉器厂应当承担该“隐蔽瑕疵”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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