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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填空题,就填陈述权、申辩权。 1、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陈述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3、要求举行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5、请求赔偿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7、申诉或者检举权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行政法律都没有明确要求陈述和申辩书的格式。法律只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以何种形式履行自己的权利不作具体规定。但是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最好能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有权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般来说,对行政处罚告知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通过两种形式:一、通过向该案的承办人员陈述理由、提交证据及其法律根据,说明该行政处罚理由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证明行政机关在承办该案过程中程序违法等,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根本不应该处罚。该情况下,承办人员应当就您(指“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下同)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由您在行政机关制作的《陈述和申辩笔录》上签字押印。二、通过听证实现您的陈述和申辩,也就是听证程序,这是行政机关承办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程序。但是,由于有的行政相对人有心理障碍等各种各样的情况,行政相对人往往会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时候在意见栏直接签上“不要求听证”,这往往造成自己的被动。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相对人“不要求听证”,就相当于当事人在“听证程序”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因而,行政相对人应当珍惜这一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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