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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2021-01-20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继承法》对见证人的资格,从排除性出发,作了具体规定。《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相关法规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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