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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开具双方身份证明。 2、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3、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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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通过民政局,或者通过起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并就离婚涉及的、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带上、簿、,一起去其中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民政局发放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准备上述材料后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1、开具双方身份证明。2、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3、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4、开具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5、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6、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7、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大致包括一下几种:1、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犯有重婚或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经家人屡次劝说仍不予悔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希望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相比普通婚姻的离婚,军人离婚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是比较多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适当参考一下小编整理的文章。若是您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为您解答。
1、开具双方身份证明。 2、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3、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 4、开具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6、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7、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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