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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嫖宿幼女该项罪名已经被删除了 强奸罪的特别型强奸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
嫖宿幼女是,幼女不满14岁的,你明知或者应知是幼女的,而给钱她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嫖宿幼女。如果你明知是一幼女不满14岁而以谈恋爱的名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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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是,幼女不满14岁的,你明知或者应知是幼女的,而给钱她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嫖宿幼女。如果你明知是一幼女不满14岁而以谈恋爱的名义或者其他经过她同意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嫖宿幼女罪是嫖宿幼女罪,中间有金钱交易的,相对比较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是没有金钱交易的,判罪很重,这两样是完全不一样的。现在,嫖宿幼女罪已经取消,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她本人同意还是不同意,都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阅读!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怎么区分?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说明]一、本罪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嫖宿幼女的行为。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满14周岁,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法定临界年龄。本罪的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是否以明知幼女不满14周岁为要件,理论上颇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客观定罪,不以明知为条件。二、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性行为出于幼女自愿,后者则违背了幼女的意志另外,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普通加重情节。(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该款确定罪名为奸淫幼女罪。而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罪名取消。)所以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嫖宿不是。
法律上不是14岁以下的幼女,而是嫖宿14岁以下的幼女,首先要明白14岁以下的女孩在法律上不能鉴定为娼,只有嫖宿14岁以下的幼女在上是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这个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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