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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胎生育津贴青岛的回答为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产...
二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和一胎一样均为六个月,只要当事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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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上海二胎生育津贴据上海市人保局介绍,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分娩第一胎领取的生育津贴和分娩第二胎领取的生育津贴是一样的。具体政策(以北京市为例)如下: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参保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宝宝后,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领取生育津贴。往往女职工们会关注生育津贴可以领多少怎么领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3、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北京生育津贴怎么领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注意需要办理准生证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这样使得社保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生完宝宝后携带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6、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北京市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关于核准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核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的手续办理。二、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参保职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且要求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得与晚育津贴重复享受),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见附件1),送交参保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补发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三、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申领生育津贴时,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生育津贴后,其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留存复印件备查,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备查。四、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生育信息登记模块中“新登记表”页签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见附件3);申领晚育津贴的,在生育信息登记模块中“旧登记表”页签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原《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五、申请生育津贴登记信息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后,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支付新流程/支付管理/生育支付/生育信息变更模块,办理生育津贴登记信息变更,系统将根据参保职工发生引流产或分娩时间,以及变更前业务经办时间,自动选择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六、在生育信息登记和生育信息变更两模块中,新增了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功能,于2016年7月20日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关于办理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朝阳区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及《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精神,现将我区办理生育津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参保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与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通常涉及以下诸种:1.《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2.《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7.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8.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9.《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10.《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该人员申领生育津贴信息登记时由社保中心开具的)(复印件)11.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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