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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复议机关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采用留...
下面是一篇通知行政复议第三人文书,希望你借鉴: (第三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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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文书没有特定的文本。 1、第三人书面意见没有格式文本。2008年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没有提供此文本。 2、可以参照答辩书的格式写。 3、内容可以包括这些内容:(1)第三人基本情况。(2)答辩请求(应该是要求维持裁决)。(3)对复议申请书中所列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和依据。 4、第三人不提供书面意见,依法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据我所知,大致如下: 答辩人:董**,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庄村**号 兹因被答辩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现我作为利害关系人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受伤的事实情况 2007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答辩人在工作的车间内和被答辩人单位副厂长武****因工作上的技术问题发生争执,武**喊其同在被答辩人单位工作的侄儿武*****帮忙,武*****赶到后将没有防备的答辩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一事实有新乡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及当时在新乡市****有限公司工作且在事发当时在场的苗***和李****的证人证言证明之。 二、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时间 2008年3月12日,答辩人到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当时提交的材料不全,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2008****号),后答辩人于2010年12月2日补齐了工伤认定所需的所有材料,2010年12月9日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才正式受理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答辩人受伤之日是2007年4月1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08年3月12日,并未超过一年的时间,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法定时效没有任何依据。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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