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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物应当是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房屋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
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担保物应当是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房屋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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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认可,制作协助冻结财产的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账户号码、冻结金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和利息等事项,交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政机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管理结算机构、国务院认可或同意设立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机构、银行间市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物应当是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房屋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保证书,表明如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用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信用提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担保的,可先提供保全财产数额的10%至30%的财产担保,但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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