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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2.延误检验出证;3.错误出证。 本罪的量刑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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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2、延误检验出证; 3、错误出证。 本罪的量刑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第二款规定,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412条:商业检查失职罪是指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应检查的物品,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明书、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商检人员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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