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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社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公文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名义制作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证件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制作的证明身份、权利义务或者有关事实的证明,如工作证、结婚证、学生证、护照、驾驶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相关人员身份未婚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等。印章是刻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专用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件、印章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行为:一是伪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件、印章。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人,以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二是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明、证明、印章。变更是指通过涂改、擦除、拼接等方式,对真实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进行改制,改变其原始内容的行为。三是,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是指为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买卖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应当是真实有效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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