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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同之处:一.处罚种类不同。《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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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治安处罚法91条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治安处罚法37条的内容是【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道路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追究时效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场处罚决定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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