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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案标准为: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
违反传染病预防法的规定,甲类或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供水机构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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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传染病法规而实施的行为,可能发生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采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为了开阔一下视野,顺便了解一下乙类传染病。该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二)构成本罪的几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情形包括,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一)甲类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为了开阔一下视野,顺便了解一下乙类传染病。该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二)构成本罪的几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情形包括,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过失的认定 本罪主观方面从形式上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观心态;再就是对其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根据有关刑法理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表现应当为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认知态度。故对本罪主观过失的判断,应当认定其对行为是否导致甲类传染病的心理状态,只要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采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的,其主观方面就表现为过失。
违反传染病预防法的规定,甲类或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供水机构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根据疾病预防管理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拒绝对传染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染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允许或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传染病预防管理机构提出的预防管理措施。本条和本条规定的第50条规定的甲类感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的甲类管理的感染病,是指乙类感染病中的感染性非典型肺炎、炭蛆中的肺炭蛆、人类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通过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其他需要甲类管理的乙类感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感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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