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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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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需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失效的,以及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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