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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如何追责

2021-12-02
报案后,如果公安不立案,请出具正式的不立案通知。对公安立案监督有两种方式:1、内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外部,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其立案。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1。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2、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立案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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