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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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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你朋友如能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则可不用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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