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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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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为救济,对于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后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案外人异议则可以向作出驳回裁定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xxxx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用) (xxxx)x行监字第xx号 原告(或上诉人)xx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行x字第x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xxxx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xxxx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xxx xxxx年xx月xx日
有关行政执行裁定书异议××××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号××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名称)。……(写明审查过程)。 ……(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等)。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如有异议,写明认定情况;如无异议,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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