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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
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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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适用缓刑的宣告刑标准;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是适用缓刑最根本的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缓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一种风险预测,并通过设置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对该风险进行检测。换言之,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消除。而对于那些有漏罪和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犯罪分子来说,对其适用缓刑是明显是有悖于上述立法本意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可能性依然存在;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依然隐瞒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从立法本意来讲,无论是再次犯罪,还是隐瞒了已有的犯罪事实,都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的具体体现。所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均应撤销缓刑,这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所在。
你好,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缓刑的时间从被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相当于从被收监之日其计算1年三个月刑期,缓刑的期间是不算刑期的,比如说是缓刑的最后一天被发现收监,那么也是完全重新计算1年3个月的刑期的。 2、如果在被判缓刑之前曾经在看守所被羁押过,那么这段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比如说以前在看守所关过半年,那么只要服刑两年半即可。那么,已经羁押350,剩余只需要15天加三个月。 3、在监狱只要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是可以获得减刑的。三年刑期,如果改造表现比较好的话可以减刑一年以上。 若收监为15天加3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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