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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后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转让前的责任还需要承担。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
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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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是公司变更名称还是股东改变名称,如果是公司改变名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股东改变名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但是违规就要改正,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变更后,原股东对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变更后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到位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还会涉及到触犯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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