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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
采矿权人之间对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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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国家规划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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