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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吸纳就业,增加和稳定就业岗位,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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