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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开庭的次数没有规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承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公开审理,开庭前3日,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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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的次数没有规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承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公开审理,开庭前3日,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案由。另外,适用普通一审程序的继承纠纷案件,应当在法院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的开庭日期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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