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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
行贿的行为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时效,在被起诉之前主动承认有行贿行为,行贿者因意外去世,出现这三种情况,对于行贿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行贿罪侵犯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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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90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行贿人免予刑事处罚具备刑法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处受贿严重依赖行贿人的配合,“免除处罚”常常被错用、滥用,致使行贿无罪化现象严重。笔者认为,对行贿应严格适用免除处罚。一、行贿情节严重的不宜适用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相比而言,行贿案件要宽松很多,仅要求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不要求自动投案,从宽幅度也更大,这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非一律免除处罚,不能排斥减轻处罚,司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裁量权。剔除“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这一情节,其他情节较轻的,当然可以适用免除处罚;其他情节严重的,一般只能适用减轻处罚。行贿情节除了行贿数额外,还应综合考量非法获利、行贿次数、对象、领域等要素。
贿赂罪免除刑事处罚是因为犯罪情节不需要轻微处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根据事件的情况,可以警告或命令后悔,道歉,赔偿损失,主管部门可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
对于如何将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我做出了如下回答,刑法对行贿罪如何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有二: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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