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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Ⅸ级为90级伤残;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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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伤残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7、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权利出现“睡眠”之争,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2.关于治疗终结。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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