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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只有军官证,所以结婚登记时要到非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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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2、具体规定是,军人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的机关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军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需要履行的手续包括:1、军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供恋爱报告并接受所在单位审查。2、当事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军人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需要携带(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接受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对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结婚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和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3、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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